集裝箱超重承運人也要被罰?這一篇帶你認清VGM
前言
因不實的集裝箱重量造成不合理配載,進而引起岸上、海上人員傷亡,貨物滅失的風險。如何準確申報經(jīng)核實的集裝箱總重(VGM)已經(jīng)是老生常談了,相信全世界的托運人都知道VGM申報重量與實際重量的誤差不能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能超過1噸了吧?
現(xiàn)在,VGM申報有誤的特殊情況——集裝箱超重(集裝箱的驗證重量超過其標稱的最大營運總質量)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
那么今天,小編就帶大家認識一下預防集裝箱超重的“四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托運人
托運人系指提單或海運單或等效的多式運輸單證上定為托運人的法人實體或法人并且其(或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托運人要“確保集裝箱的驗證重量不超過其標稱的最大營運總質量”。
托運人申報的VGM是數(shù)據(jù)的源頭,在此提醒廣大托運人:
在保證VGM誤差不超的同時,千萬不要超重哦!超重箱需要拉出堆場進行掏貨,還可能因時間延誤導致貨物無法正常出運,切莫因小失大!
第二道防線:承運人
正確申報VGM不是托運人的責任嗎,和我有什么關系?
關系可大了。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Ⅵ/2條修正案對船舶、承運人與碼頭經(jīng)營人提出明確要求: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承運人載運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那我該如何避免超重箱裝船呢?
為防止因VGM重量誤差及集裝箱超重造成船期延誤甚至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海事部門向各國際班輪公司提出以下四點安全管理建議:
1、高度重視集裝箱重量核實工作
公司應制定船舶載貨集裝箱重量核實管理制度,優(yōu)化內部控制流程,嚴格落實承運人VGM信息接收和超重核查的主體責任,確保未按規(guī)定進行裝船前重量核實的集裝箱、超重集裝箱不上船。
2、加強載貨集裝箱VGM相關公約法規(guī)宣貫
公司向集裝箱貨主、托運人及運輸鏈相關人員宣貫VGM相關公約法規(guī),督促托運人如實申報,確保VGM信息的準確性。
3、盡量提前VGM申報截止時間
督促托運人及早申報VGM,做到早申報、早發(fā)現(xiàn)、早預警、早解決,避免造成船期延誤,確保船舶運輸安全高效。
4、推進信息互聯(lián)互通
建立承運人(船舶)及其代理人與碼頭經(jīng)營人間的有效信息傳遞路徑,做到對VGM信息嚴把關,確保信息暢通無阻。
第三道防線:碼頭經(jīng)營人
超重箱可能損毀港作車輛,甚至導致堆場門機倒塌,嚴重威脅碼頭的安全生產(chǎn)。
CCS關于 IMO 通過 SOLAS 公約第 VI 章修正案(裝貨集裝箱裝船前重量驗證要求)和發(fā)布《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MSC.1/Circ.1475)的信息通告中寫明:裝貨集裝箱在其交付給港口碼頭設施之前所獲得的驗證的毛重與碼頭設施稱重該集裝箱所獲得的該集裝箱驗證的毛重之間的任何差異應通過使用港口碼頭設施獲得的后一驗證的毛重解決。
因此,為保證碼頭過磅所使用的計量衡器符合計量技術標準和要求,碼頭應按規(guī)定周期對衡器進行校正并公開檢定結果。此外,碼頭方發(fā)現(xiàn)超限超載情形的,應不予辦理出閘手續(xù),并報海事部門處理。
第四道防線:海事部門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載貨集裝箱經(jīng)過閘口地磅進入堆場后,海事部門有權對該箱的VGM重量驗證核查,如發(fā)現(xiàn)其地磅重量與申報重量不符合VGM重量驗證標準,對該箱進行再次過磅確認。
“四道防線”齊把關,我們定能消除VGM安全隱患,切實提升集裝箱運輸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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